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403-0002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2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3-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东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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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大渡口镇新诚超市(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大渡口镇新诚超市 |
徐*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柠檬去骨鸭掌(辐照食品)2盒; 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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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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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东市监处罚〔20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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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洪亮商店(王**)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
东至县洪亮商店 |
王** |
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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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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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市监处罚〔2024〕29号 |
东至县曹记炒货厂(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
东至县曹记炒货厂 |
曹**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
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1瓶已拆封的小核桃香精,使用过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10.05千克的核桃味瓜子; 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3、罚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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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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