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41821003287545U/202401-00174 | 组配分类: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发布机构: | 龙泉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23年龙泉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情况(11—12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案例简介】
2023年11月28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线索反映在东至县龙泉镇某超市购买的雪菲力酷茉莉蜜茶过期。投诉人提出查处商家并依法赔偿的诉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线索后,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来到线索中所反映的东至县龙泉镇某超市开展线索核查,发现店内销售区货架上摆放待售的雪菲力牌茉莉蜜茶饮料(生产日期:20230209、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500毫升)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且未单独存放,未向消费者明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报经县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后情况属实,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至县龙泉镇某超市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上述茉莉蜜茶饮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投诉人提出的赔偿诉求,经工作人员多次协商调解,被投诉人均表示拒绝调解,并出具书面申请,表示是绝不同意调解。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终止调解,并将调解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建议投诉人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投诉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没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律法规的处罚。而投诉人在面对购买到了过期饮料食品时,能通过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勇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龙泉消保委分会提醒您:购买食品时。应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防止购买到过期食品,同时如若购买到过期食品,应当通过上述途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过硬的商品质量、优质的服务态度来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