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方式 |
处理机关 |
决定书日期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水罚决字〔2024〕第1号) |
何** |
何海林运输船于2018年1月份在东流速平港口运输、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00元) |
东至县水利局 |
2024.1.24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水罚决字〔2024〕第2号) |
任** |
任善懋运输船于2018年年底在长江东流4号白浮水域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柒仟元(27000.00元) |
东至县水利局 |
2024.1.24 |
3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水罚决字〔2024〕第3号) |
潘** |
潘上明运输船于2018年12月份在长江东流陈吉洲水域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 |
东至县水利局 |
2024.1.24 |
4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水罚决字〔2024〕第4号) |
任** |
任金喜运输船于2018年12月份在长江东流3号白浮水域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肆仟捌佰元元(448000.00元) |
东至县水利局 |
2024.1.24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水罚决字〔2024〕第5号) |
腾** |
腾凤霞运输船于2018年12月份在长江东流陈吉洲水域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玖仟元(39000.00元) |
东至县水利局 |
2024.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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