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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933458405/202404-00013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3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4-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3月)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4-01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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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3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处罚〔2024〕130号

东至县胜利镇方灿丽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东至县胜利镇方灿丽理发店

92341721MA2RDWMP8R

方某丽

2024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东至县胜利镇开展双节打假行动,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如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浩鑫染发膏(深褐色)1支(净含量:1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81,限用日期:20220926);2.拾柒元气森林染发膏(栗棕)4支(净含量:95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20160045,限用日期:20230803)。

没收财物;罚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1日

 

 

2

东市监处罚〔2024〕138号

东至县芳与华美容体验中心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东至县芳与华美容体验中心

 

92341721MA8LGT7K5X

 

郑某香

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1瓶金盏花温和舒润卸妆水(剩余80ml)和1袋香薰洛盐(剩余79小包);2、罚款2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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