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404-00013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3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3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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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市监处罚〔2024〕130号 |
东至县胜利镇方灿丽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东至县胜利镇方灿丽理发店 |
92341721MA2RDWMP8R |
方某丽 |
2024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东至县胜利镇开展双节打假行动,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如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浩鑫染发膏(深褐色)1支(净含量:1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81,限用日期:20220926);2.拾柒元气森林染发膏(栗棕)4支(净含量:95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20160045,限用日期:20230803)。 |
没收财物;罚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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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市监处罚〔2024〕138号 |
东至县芳与华美容体验中心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东至县芳与华美容体验中心 |
92341721MA8LGT7K5X |
郑某香 |
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1瓶金盏花温和舒润卸妆水(剩余80ml)和1袋香薰洛盐(剩余79小包);2、罚款2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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