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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7907538XN/202401-00059 组配分类: 市政公用管理
发布机构: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执(燃气)罚决字〔2023〕第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1-2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执(燃气)罚决字〔2023〕第1号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23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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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F

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储存、销售;燃气器具,批发、零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毛田村

2023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东至县住建局移交的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件材料。经查,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石台县仙寓镇吴*柏、吴*翔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交易金额为128936.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皖17刑终79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吴*柏、吴*翔二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的事实。

证据三:周*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周*民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周*平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石台县公安局对吴*翔的讯问笔录两份、对周*民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对周*平询问笔录一份、对吴*柏讯问笔录四份;石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周*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对周*平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吴*柏与世平液化气有限公司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一份、吴*翔与世平液化气有限公司及工作人员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三份、2023年2月25日,石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等为证。证明当事人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事先告知书》{东城执(燃气)罚先告字〔2023〕第1号}、《听证告知书》{东城执(燃气)罚听告字〔2023〕第1号}。当事人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吴*柏、吴*翔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交易金额为128936.00元。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根据《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规定,裁量档次适用“从轻情形”。现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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