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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422T/202403-00031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香隅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2024年2月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3-1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24年2月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3-11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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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处罚〔2024〕35号

 

东至县大渡口镇新诚超市(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东至县大渡口镇新诚超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柠檬去骨鸭掌(辐照食品)2盒;

2、罚款2000元。

 

 

 

 

自动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5日

 

2

东东市监处罚〔2024〕51号

 

东至县洪亮商店(王**)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东至县洪亮商店

**

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1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6日

 

3

东市监处罚〔2024〕29号

东至县曹记炒货厂(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东至县曹记炒货厂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1瓶已拆封的小核桃香精,使用过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10.05千克的核桃味瓜子;

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3、罚款7000元。

 

 

 

自动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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