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4733/202404-00064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花园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4-0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2.办理条件: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大的,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2、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临时救助标准:2000元/人/次
4.申请材料:(一)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5.办理流程:一般程序:申请(个人或委托他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发放临时救助金。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6.办理时间、地点:正常工作日 上午8::00-12:00,14:30-17:30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7.联系方式:社会救助中心 0566-702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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