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405-00048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酒品消费提示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5-2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警惕“特供酒”消费陷阱。根据《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等相关文件,明确指出酒类企业不准生产标注有“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市场上不存在“特供酒”,消费者在购买时要保持警惕心理,避免上当受骗。
二、选择在正规渠道购买酒水。(一)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白酒生产企业或加工厂家、白酒销售点进行购买,这些商家具备相应的生产和销售资质,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二)仔细查看酒水标签信息是否齐全,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若发现标签上信息缺失或模糊不清,应避免购买此类产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购买酒水后,要及时向商家索取并保留购物凭证,并记录下所购酒水的生产批号等信息,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便于维权。
三、加强酒类产品行业自律。酒类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管理。严禁酒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销售标注有“特供”字样的酒类产品及酒类产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发布的信息、商品介绍或营销广告中使用“特供”字样内容;餐饮服务提供者严禁采购、销售“特供”酒类产品;网络交易平台、拍卖平台、广告发布媒介等严禁发布“特供”酒类产品广告,严格落实商品准入、广告和信息发布审核责任义务。再次提醒消费者,“特供酒”不仅“撑不起面子”“显不了身份”,还让一些犯罪分子钻了空子,造假牟利。消费者如果发现制售“特供酒”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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