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404-00060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东至县2024年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4-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2024年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2024年工作要点,县局制定了《2024年全县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重点工作计划》《2024年全县化妆品经营使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予以印发,请一并抓好落实。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4 月 8 日
2024年全县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
重点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24年全县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和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强化“四个最严”,以风险管控为抓手,坚持日常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深入推进全县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确保全县药品医疗器械流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助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工作安排
(一)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完善风险会商机制,坚持“五围绕”(围绕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与核查、抽验与监测、案件查处、部门联动)贯穿风险会商工作,聚焦“四个数”(企业认领数、检查覆盖数、隐患排查数、案件查办数),每季度对药品(疫苗)、医疗器械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排查,整理出风险清单,对照清单采取针对性措施,挂账消号及时消除和化解风险隐患。实行“上报一级、下抓一级”工作机制,统筹监督指导各所开展风险会商工作,严防区域性、系统性、潜伏性风险发生,确保药械质量安全底线。
(二)深化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按照《东至县药品网络销售现场检查评定细则》(附件1)针对性开展检查;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投诉举报多、GSP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对线上线下药品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梳理和核查,充分运用协查、稽查、检验等手段,深入挖掘案件线索,追根溯源,彻查药品流向,规范药品市场流通秩序。
(三)持续完善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按照“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对四个级别监管的企业档案进行完善,对监管级别需要调整的企业,及时调整监管级别。组织实施年度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
(四)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宣贯培训,落实企业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法定责任,提升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开展违法违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整治清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公众用械安全权益。
(五)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辖区相关企业、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药监局制定的《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第124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第153号)、《关于发布<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自查清单>的通告》(〔2022〕年第4号)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提高企业、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督促企业落实疫苗、麻精药品、集采中选药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注射用 A 型肉毒毒素、新冠病毒治疗药物、部分中药饮片等品种信息追溯工作。
(六)推动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建设。按照“责任明确、 标准统一、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建设原则,督促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建设工作。结合建设成效,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进行风险评估,探索对医疗机构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监管。
(七)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加强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互动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继续推动对疾控机构、疫苗接种单位实施温湿度在线监管。学习借鉴“上海药店”模式,着力打造“阳光药店”数字化服务平台,探索推动我县零售药店数字化转型建设。
三、重点检查任务
(一)开展疫苗流通专项检查。制定疫苗流通专项检查计划,部署对全县疾控机构、疫苗接种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非法渠道采购、未依法依规储存运输疫苗、未落实疫苗追溯要求等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
(二)开展特殊药品监督检查。依职责落实特殊药品经营使用检查相关要求,对麻精药品特别是芬太尼类药品、曲马多复方制剂等新列管以及滥用、流弊风险高的品种,加强采购管理、出入库管理、运输管理、药品追溯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配合第九分局特殊药品信息化追溯监管系统作用,加强特殊药品流向管控,跟踪核实流向,对渠道异常、超量购买和使用等异常情况开展延伸检查,发现医疗机构违规购进、贮存麻精药品的,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三)强化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检查。针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和个体诊所等重点区域和场所以及委托储运、异地设库等新型业态,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药劣药、挂靠走票、非法渠道购进、出租出借证照、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网络非法销售药械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防严控药械质量安全风险。
(四)强化国家集采中选药械流通检查。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重点抽查,重点检查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渠道、贮存、依法销售和信息追溯等情况,严防不合法药械使用,加强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
(五)强化重点领域医疗器械流通抽查。继续加大对无菌植入类、医疗美容类、青少年近视防治类、辅助生殖类等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抽查力度,重点关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凝胶、射频皮肤治疗仪、激光脱毛仪、显微针、皮秒激光治疗仪、脉冲光治疗仪、角膜接触镜(含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眼视光医疗器械、眼用粘弹剂、辅助生殖导管、辅助生殖穿刺取卵/取精针、辅助生殖微型工具、体外辅助生殖用液、辅助生殖专用仪器等医疗器械产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经营无证产品,经营、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强化网络销售药械监督检查。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环节集中治理工作,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环境治理,加大药品网络零售配送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资质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网络销售处方药、销售假药劣药等行为。坚持“以网管网”“以快治快”,严格落实《安徽省药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线索核查处置规程》,对监测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线索,做到“快核快处”“查处到位”。涉及非本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对无法查实违法主体的,要通报网信管理部门或平台管理单位处理,依法采取各项措施制止网络违规销售行为。
四、工作分工
药化科负责制定本级年度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重点工作计划,协助开展监督抽查。各所依职责对经营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GSP符合性全覆盖检查;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疫苗接种单位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对医疗机构购进、验收、储存药品管理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
药化科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管检查计划,按照检查计划开展差异化监督检查。各所负责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大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报告(备案)、日常监测和线下监管力度,对省局(国家局南方所)推送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处置,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推动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建设工作,确保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达标。
药化科负责开展民生药事服务店建设,确保至少建成1家;组织对相关药械流通监管人员和企业(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各所按风险会商与隐患排查有关要求,向县局报送风险会商材料、风险隐患清单以及上季度风险隐患清单销号情况。县局形成汇总材料向市局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聚焦风险,突出重点。要根据企业经营的高风险产品、既往违法违规和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重点检查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要追根溯源,必要时开展上下游延伸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录入安徽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年度绩效考核日常检查情况通过综合监管平台查看任务完成情况。
(二)信息公开,部门协同。按照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对监督检查、案件查处信息需定期发布。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风险的,要书面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三)强化考核,推进落实。各所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要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重点工作与信息报送相结合、风险会商与隐患排查相结合,将年度考核重点工作列入工作计划。紧盯时间节点,提高报送材料质量,按时报送总结、隐患排查、统计数据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县局药化科。其中,年度药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管情况报告于2024年11月30日前报送;《药械流通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当月29日前报送;《相关领域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风险会商材料、风险隐患清单及销号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4日前报送。县局联系人:钱珊;联系电话:18226966486;邮箱:565737278@qq.com。
附件:1.东至县药品网络销售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2.药械流通检查情况统计表
3.相关领域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 1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项目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结果判定 |
1 |
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 |
1.查看填报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主体信息是否与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标示的信息一致。 |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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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过自建网站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企业。 |
1.查看填报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网站信息是否与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 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 务备案证明、域名注册证明文件或安徽省智慧监管平台备案的信 息一致; 2.自建计算机机房存放服务器的,查看机房建立情况,核实服务 器存放地址; 3.托管或租赁服务器的,查看托管或租赁服务器合同,核实服务 器存放地址,服务器存放地址不得设置在境外。 备注:1.自建计算机机房的,第3项可豁免检查;托管或租赁服 务器的,第2项可豁免检查; 2.仅通过入驻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 企业可豁免检查。 |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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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结果判定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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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入驻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 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企业。 |
1.查看填报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入驻药品网络交 易第三方平台信息是否与入驻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 息一致; 2.查看与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签订的入驻协议中双方的义务、违约处置措施及其约定内容的合规性。 备注:仅通过自建网站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企业可豁免检查。 |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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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权限, 配备与药品网络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药学服务、售后服务、包装配送管理人员。 |
1.查看组织机构图及各部门职能、人员职责管理文件; 2.与人员花名册对照,确认部门、岗位、人员配置情况; 3.查看相关岗位的职责与权限文件; 4.抽选相关岗位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对岗位职责的熟悉程度。 |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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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制定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制度。 |
1.查看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及其内容的合规性,制度至少包括:药 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包装管 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在线药学服务等制度。 |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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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立与药品网络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包装区、待配送区等功能场所。 |
1.查看企业是否设立合理的包装区、待配送区等功能场所,并有相应标识。 |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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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网络销售药品的发货地址应当与其许可的经营地址一致。 |
1.查看企业药品配送单或其他配送记录材料中注明发货地址是否 与许可的经营地址一致。 |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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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结果判定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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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药品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应当与许可的内容一致。 |
1.被检查单位为药品零售企业的,查看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 序中的交易记录,查看是否有向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销售药品的情况; 2.查看企业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或销售记录等材料,是否 展示超出许可范围的药品。 |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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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
1.查看企业网络销售系统中是否有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公告》中的药品。 |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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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经营许 可证信息。 |
1.查看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是否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药 品经营许可证; 2.相关展示信息是否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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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应当展示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 |
1.查看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是否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药 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相关证书; 2.相关展示信息是否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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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
1.抽查3个以上产品页面,查看发布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剂型、产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药品注册证书编号、不良反应、禁忌、包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信息, 是否与药品批准的内容一致; 2.查看抽查药品是否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执 行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 |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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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结果判定 |
13 |
企业向个人销售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形式出具,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 应当清晰留存,确保可追溯。 |
1.查看是否有销售凭证或电子销售凭证; 2.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是否清晰留存、可追溯。 |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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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 电子交易等记录。 |
1.查看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完整保 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 |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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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业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 |
1.查看企业是否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 2.查看相关制度规定中记录保存要求; 3.抽查 3 个以上已销售的处方药,查看是否保存处方和在线药学服务记录。 |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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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
1.查看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及药品销售记录是否有向个人 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情况。 |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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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 |
1.查看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发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信息是否明显区分展示,是否清晰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区分标识。 2.查看企业是否保存药品电子交易记录。 |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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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结果判定 |
18 |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对购药人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 |
1.抽查销售记录中3个以上购药人信息,查看是否能够完整提供购药人的身份信息; 2.查看系统是否具有对购药人身份信息的采集功能。 |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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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的网站首页和平台商 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 签等信息。处方通过执业药师审核前, 处方药销售页面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 明书,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
1.查看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中网站首页和平台商家店铺主 页是否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 2.验证处方药购买流程,处方通过执业药师审核前,是否展示或 提供药品说明书,是否发布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 信息。 |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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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处方药展 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 息。 |
1.抽查3个以上处方药展示页面,查看是否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 |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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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处方药销售前,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
1.查看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中处方药销售页面,是否醒目发布处方药相关风险警示告知信息; 2.验证处方药购买流程,是否有消费者确认知情的环节。 |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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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与互联网医院签订协议,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保存互联网医院执业资质及处方样例。 |
1.询问企业相关负责人与互联网医院的合作情况; 2.查看与所有互联网医院签订的协议及执业资质; 3.查看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是否与互联网医院对接,电子 处方是否实时传输; 4.抽查3个处方药销售信息,查看企业提供的电子处方来源是否为互联网医院,对比处方是否与保存的互联网医院处方样例一致。 |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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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结果判定 |
23 |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 |
1.查看企业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 |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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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接收的处方为纸质处方影印版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
1.查看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是否有电子处方标记功能; 2.抽查同一处方药的10个以上销售信息,查看是否存在使用同一处方销售药品的情况; 3.查看相关制度文件及执行情况,是否有避免处方重复使用的措 施。 |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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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通过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的远程药学服务系统实时连接,并具有视频语音、文件传输、执业药师处方确认签字等功能,并对其提供的药学服 务进行评估。 |
1.查看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是否与第三方机构的远程药学 服务系统实时连接,是否具有视频语音、文件传输、执业药师处方确认签字等功能; 2.查看相关制度文件及执行情况,是否定期对其他第三方机构提 供的药学服务进行评估。 |
合理缺项□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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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在网站首页或者 经营活动主页面公开相应信息。 |
1.查看相关制度文件及执行情况; 2.查看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首页或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 页,是否设置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药品信息专栏。 |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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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日期: 日期:
附件2
药械流通检查情况统计表
检查单位:××市场监管所
统计时间:2024年×月
类别 |
检查对象 |
辖区内检查对象数 |
本月检查家次 |
本月检查家数 |
年度累计检查家次 |
年度累计检查家数 |
年度整改数 |
年度发现风险点数 |
年度立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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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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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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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 |
经营企业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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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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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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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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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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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 |
疾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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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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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各所报送辖区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以及疾控中心、接
种单位检查情况。
2.每月1日前报送上一个月药械流通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 3
2024年第 季度相关领域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情况汇总表
整治项目 |
企业 总数 |
出动人员人次 |
检查企业家次 |
责令改正家次 |
完成整改家次 |
约谈企业数 |
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含简易处罚程 序) |
企业罚没款 (万元) |
处罚主要责任人 |
人员罚款 (万元) |
责令停产停业数 |
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 数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 |
移交卫生主管部门线索数 |
移交通信管理部门违法网站 数 |
移交海关部门线索数 |
移交纪检部门线索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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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美容医 疗器械 |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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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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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1 .1 注射用透明质酸钠 凝胶 |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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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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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射频(皮肤)治疗仪 |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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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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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其他 产品 |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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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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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青少年近视防治相关医疗 器械 |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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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2 .1 彩色隐形眼 镜 |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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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辅助生殖类 医疗器械 |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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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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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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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4 .1 医疗美容医疗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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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青少年近视防治 相关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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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彩色隐形眼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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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避孕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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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备注: 1.每季度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2.表格中责令改正家次指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数据。
3.请于每季度最后一个18日前送报上一个季度汇总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范围
全县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二、重点检查品种
1.儿童化妆品(含牙膏)、特殊化妆品、眼部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2.以网络形式销售的化妆品;
3.市场抽检不合格频次高、不良反应报告多、投诉举报集中的化妆品;
4.国家局发布的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化妆品以及外省市通报的不合格化妆品。
三、重点检查内容
1.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按要求保存记录和凭证;销售对象为其他化妆品经营者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销售的产品可追溯;
2.标识标签。经营的化妆品名称是否与注册或备案资料一致;标签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符合相关要求;儿童化妆品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非儿童化妆品是否违规标注“小金盾”;牙膏的功效宣称是否在规定范畴内;
3.经营管理。是否按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是否经营变质、过期、未注册备案化妆品或者药品监管部门公告的不合格化妆品;是否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宣传资料和广告是否真实、合法;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以及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是否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4.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除上述1-3条所列要求外,还应关注: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涉及儿童化妆品的,是否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是否积极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等活动;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四、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原则上采取飞行检查方式,实施检查前不得提前告知被检查企业。
五、工作安排
1.各所按照《安徽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对辖区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法规宣贯培训和监督检查,要持续开展化妆品“放心查”活动,把宣传、推介化妆品监管APP作为重点;要对第二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专卖店、母婴用品专卖店、美容店、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对第三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美发店、商场、超市、宾馆等)检查不得少于10家,检查须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2.各所要根据安徽省综合业务系统中获照化妆品经营企业数情况,继续开展“妆安行动”化妆品标准化店(商场)建设工作,要督促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化妆品标准化商场“三有三做到”、标准化店“五有五做到”的标准开展创建,确保全县建成1家化妆品标准化店。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法规宣贯,提升遵法守法意识。各所要以监督检查为契机,着力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帮助企业全面理解法规要求,使每一次检查成为一次生动的普法实践。
(二)重视举报投诉,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各所要高度重视投诉举报工作,要逐一调查,一经核实,从严从快处置,并及时反馈举报人,避免因回应不及时而引发舆情事件。
(三)及时报送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各所应于每月14日前,汇总截至报送日的累计检查情况,并填写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县局药化科,联系人:姚媛,电话:13916687740;邮箱:1182023375@qq.com。
附件: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024 年 1 月 1 日- 月 日)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类别内容 |
检查家次 |
约谈 |
告诫 |
限期整改 |
暂停销售 |
立案查处 |
移送公安 |
涉案金额 |
罚没款 |
备注 |
线下
(实体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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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
(网络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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