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81073009H/202405-00032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木塔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4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东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4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4〕148号 |
东至县昭潭镇红旗商店(孙**)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昭潭镇红旗商店 |
孙**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沣呈香蛋杏元2袋;4.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03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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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东市监处罚〔202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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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徽盐连锁葛公镇木生商店(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徽盐连锁葛公镇木生商店 |
李**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鲁嘉牌韧性饼干(磨牙棒)0.9千克;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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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东市监处罚〔2024〕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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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龙泉镇圣诞奶奶奶茶店(刘**)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东至县龙泉镇圣诞奶奶奶茶店 |
刘**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已被扣押的4瓶常春奶油、3白桃饮料浓浆、2瓶芝士风味饮料浓浆; 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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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1日 |
1 |
4 |
东东市监处罚〔2024〕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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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瓦垅村顺顺超市(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东至县胜利镇瓦垅村顺顺超市 |
胡**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2000元 。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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