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41821003287545U/202405-00068 | 组配分类: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发布机构: | 龙泉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文字指南】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5-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事项名称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事项简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 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办理材料
直系亲属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或档案中记载的关系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直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本
办理方式
东至县龙泉镇龙泉东路68号为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结果送达
无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办事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机构和地点
东至县龙泉镇龙泉东路68号为民服务中心人社窗口办理
咨询查询途径
0566—8068002
监督投诉渠道
0566—806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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