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449J/202405-00112 | 组配分类: | 灾害处置 |
发布机构: | 官港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受灾人员救助办理指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申请条件
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人员。
二、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20〕245号)。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95号令)。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248号)。
4.《东至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财建〔2021〕119号)。
三、申请材料
1.自然灾害救助户申请表。
2.村(社区)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3.公示材料及公示照片。
4.乡镇审核表。
四、救助标准
(一)应急救助按照每人每天25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原则上每人救助额最高不超过500元;由政府统一安排受灾群众转移到集中安置场所并给予生活保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经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在应急救助资金中据实列支。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及冬春生活救助按照每人每天25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原则上每人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旱灾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原则上每人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四)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发放。
(五)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统筹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资金,确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户的具体补助标准,对长期无人居住房屋、附属房、临时房出现因灾倒损以及居住房屋出现轻微损坏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六)人均救助金额超过限额的受灾户,由该户所在村委会书面说明原因,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五、审批程序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处审核后,报县级应急部门审批。
六、办理流程
1.受灾户提出申请,向村委或者社区居委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户申请表。
2.村委会或者社区居委会核查受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不低于5天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或者社区居委会将材料上报乡(镇)初审。
4.乡(镇)审核无误后将材料上报到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定。
5.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台账。
6.审核无异议后,待上级相关钱款拨付到位后统一由县财政局打卡到户。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无。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566-5298271
办理地址: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7楼应急管理局综合减灾和物资保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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