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34c/202405-00064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东流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监测预警】东流镇2024年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监测预警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5-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监测预警
1 监测预警系统
1.1建立监测体系
镇市监所、镇应急办协同各村(社区)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2监测实施
根据县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报告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同意,由省食安办发布)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省政府和总局同意,由省食安办发布)
三级:已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由市食安办发布)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请示县政府和县市场监管局同意,由县食安办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3监测报告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2 预警系统
2.1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并定期报告监管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上报县级有关部门。
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 30以上99人以下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接到可能导致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
3 应急准备与预防
镇市监所(镇食安办)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研究应对措施,通报县有关部门。迅速做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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