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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502E/202402-00063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泥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1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2-0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1月)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2-02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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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处罚〔2024〕10号

 

东至县礼顺商店(章**)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东至县礼顺商店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40元。

自动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5日

 

2

 

 

 

东市监处罚〔2024〕11号

东至县桂珠杂货店(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东至县桂珠杂货店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10元。

 

自动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5日

 

3

东市监处罚〔2024〕12号

东至县青锋辣椒王销售部(邢**)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东至县青锋辣椒王销售部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3、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160元。

 

自动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5日

 

4

东市监处罚〔2024〕13号

东至县余枝花调味品店(余**)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东至县余枝花调味品店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3、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140元。

 

 

自动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5日

 

5

东市监处罚〔2024〕14号

东至县老郭干货(郭**)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东至县老郭干货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6元;2、罚款2000元。

自动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1日

 

6

东市监处罚〔2024〕28号

东至县东燕饭店(解**)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东至县东燕饭店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李记乐宝”酸菜3袋,“肉阿婆”外婆菜3袋,“亚克西”番茄沙司1瓶,“仪隆”甜面酱1瓶);3、罚款2000元。         

自动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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