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502E/202404-00161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泥溪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3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4-0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4〕139号 |
东至县大妹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大妹饭店 |
陈*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14瓶“王老吉”牌椰柔生榨椰汁植物蛋白饮料; 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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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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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市监处罚 〔2024〕136号 |
东至县泽辰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东至县泽辰商行 |
唐**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2元; 2、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袋葡萄干、2袋夏威夷果、13袋巴旦木、3袋开心果、6袋松子、7袋纸皮核桃; 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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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市监处罚 〔2024〕137号 |
东至县粮站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粮站饭店 |
付**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3瓶哈尔滨冰爽啤酒; 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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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市监处罚〔2024〕131号 |
东至县胜利镇吉利蛋糕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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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吉利蛋糕房 |
汪**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食品添加剂; 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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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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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市监处罚〔2024〕127号 |
东至县胜利镇甜哆哆奶茶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东至县胜利镇甜哆哆奶茶店 |
龙* |
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菲诺椰皇水果汁饮料 ”1瓶; 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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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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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市监处罚〔2024〕128号 |
东至县胜利镇味美滋李记烘培餐厅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东至县胜利镇味美滋李记烘培餐厅 |
李** |
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博多家园柳橙风味饮料”1瓶; 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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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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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市监处罚〔202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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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优滋蜜尔烘焙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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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优滋蜜尔烘焙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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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优品淘寿司海苔; 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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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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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东市监处罚〔2024〕129号 |
东至县胜利镇程献国正新鸡排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东至县胜利镇程献国正新鸡排店 |
程** |
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正新鱿鱼复合调味酱”和1袋“年糕(炸串)专用酱”; 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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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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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东市监处罚[2024]30号 |
东至县启才批发部(吴**)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启才批发部 |
吴**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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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东市监处罚[2024]32号 |
东至县香隅镇黄山超市(徐**)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香隅镇黄山超市 |
徐**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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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东市监处罚[2024]125号 |
东至县翠霞烤卤店(董**)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东至县翠霞烤卤店 |
董** |
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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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东市监处罚〔2024〕67号 |
东至县葛公镇东林超市(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葛公镇东林超市 |
王**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萌考拉牌“酸乳椰冻奶”4.16千克;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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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东市监处罚〔2024〕97号 |
东至县葛公镇旭东卤菜店(何**)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
东至县葛公镇旭东卤菜店 |
何**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云南白面食品用香精1袋;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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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东市监处罚〔202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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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官港小周超市(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官港小周超市 |
周**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奇味椒盐酥咸味饼干0.42千克;②甜薄脆大饼1.12千克); 3.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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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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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东市监处罚〔2024〕102号 |
东至县官港誉满楼大酒店(李**)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东至县官港镇泰华百货 |
李** |
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①海天酱油草菇老抽1瓶;②海天粒粒黄豆酱1瓶;③风球唛番茄沙司1瓶;④金菜地豆腐干1袋); 3.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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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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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东市监处罚〔2024〕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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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国红饭店(金**)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东至县国红饭店 |
金** |
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①“恒顺”料酒1瓶;②加钙金锣王火腿肠5支;③海天黄豆酱1袋;④“李记枭雄”酸菜鱼全料1袋); 3.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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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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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东市监处罚〔2024〕104号 |
东至县石城云霞购物广场(汪**)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石城云霞购物广场 |
汪**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魔芋素毛肚1.555千克;②“卫龙”亲嘴烧1.095千克); 3.罚款2000元。
|
自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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