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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7115084T/202404-00060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青山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青山乡2024年第一季度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4-1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青山乡2024年第一季度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来源:青山乡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1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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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处罚〔2024〕70号 东至县张*田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东至县张*田商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5日
2 东市监处罚〔2024〕71号 东至县王*栋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东至县王*栋商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5日
3 东市监处罚〔2024〕72号 东至县青山乡陈*广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东至县青山乡陈*广商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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