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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933458405/202406-00012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5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6-0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5月)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03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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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5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处罚〔2024〕182号

 

东至县昭潭镇昭潭村卫生室(张钦)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东至县昭潭镇昭潭村卫生室



PDY60306434172112D6001

 



 

2023年6月19日之前,当事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完整,后续因工作忙等原因,未再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验收登记。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将当事人违法行为通报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自动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1日

 

2

东市监处罚〔2024〕183号

东至县昭潭镇营桥村卫生室(李雪生)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东至县昭潭镇营桥村卫生室

PDY60832434172112D6001

当事人已索取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但未在购进验收记录中登记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自动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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