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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449J/202406-0002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官港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官港镇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5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6-1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官港镇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5月)

阅读次数: 来源:官港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13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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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处罚〔2024〕178号 东至县官港青云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砂糖橘案 东至县官港青云超市 陆**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砂糖橘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2.8元;3、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6日
2 东市监处罚〔2024〕179号 东至县官港便民购物城 东至县官港便民购物城 柳**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元;3、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6日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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