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427/202406-00079 | 组配分类: | 财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胜利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东至县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含收费标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6-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内容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 |
学前教育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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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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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伙食费 |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 务收取的费用 |
据实收取 |
幼儿园应按非营利和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 定供餐价格,确保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 餐饮价格。凡实行食堂外包经营的幼儿园 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收取承包费、管 理费、装修费等费川,将费用转嫁给幼 儿,问接侵吞幼儿伙食费;对暂不具备食 堂供餐条件的幼儿园为幼儿提供校外企业 配餐的,幼儿园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 收服务费 |
(2) |
延时服务费 |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延时服 务收取的费用 |
由市、县发展 改革部门会同 财政、教育等 部门制定,报 市、县人民政 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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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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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校车费 |
幼儿园为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 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 幼儿提供校车服务所收取的费 用 |
据实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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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课外教育活动费 |
幼儿园在组织春秋游、参观社 会场馆等课外教育活动过程 中,因学生个人消费而对应产 生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费 用 |
据实收取 |
幼儿园应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 收取,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幼儿 园领导、教师等组织管理人员参与课外教 育活动发生的费用应由幼儿园支出,不得 在学生交纳费用中列支,严禁幼儿园及其 工作人员在课外教育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 益,接受承办机构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
二 |
义务教育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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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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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伙食费 |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膳食服务 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学生 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学校收取伙食费按照 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
据实收取 |
学校应按非营利和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 供餐价格,确保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 饮价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般应由 学校自办自管;已经承包的,按规定逐步 收回学校,自主经营;暂未收回且实行食 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 得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 将费用转嫁给学生,间接侵吞学生伙食 费;对暂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为学 生提供校外企业配餐的,学校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
(2) |
课后服务费 |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 |
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学校不得将不属于课后服务范围内的教育教学活动当成课后服务进行收费,不得接立项目或超标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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