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448989172/202406-00022 | 组配分类: | 事故通报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公布典型案例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6-1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关键词
行政处罚;烟花爆竹;违规配送。
2、要旨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3、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东至县XX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事由: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大渡口镇开展执检查时发现大渡口镇解放街永华批发部(东至县大渡口镇艺鹏商店)后仓库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批发部(东至县大渡口镇艺鹏商店)负责人余永华丈夫陆卫国已于2023年11月16日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核发经营地址为东至县大渡口镇联合村丰收组,与其存放烟花爆竹的仓库地址不一致。其仓库内存放的烟花爆竹系东至县XX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驻大渡口业务员李建生在知晓配送地址非许可地址的情况下主动配送。东至县XX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存在违规配送烟花爆竹行为。
4、查处理由及结果
东至县XX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违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烟花爆竹类产品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有严格的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未核实零售点的仓库地址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地址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违规配送烟花爆竹,反应了部分烟花爆竹零售点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业务员工配送培训不到位,组织员工学习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深入到位,没有严格要求员工遵守公司规定进行配送。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严肃处理。通过行政处罚打击烟花爆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遵守烟花爆竹领域的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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