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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556345602y/202301-0006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东至县文旅局2022年度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1-0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文旅局2022年度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3-01-03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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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东至县丽娟超市

个体工商户

(东至)文综罚字〔2022〕第001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东至县丽娟超市,经营场所内摆放出版物对外销售,未按规定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取缔,没收非法财物10本

 

0.0388

2022/3/3

 

2023/3/3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东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执行到位

1

一年

公开

行政处罚

东至县丽娟超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东至县九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

企业

(东至)文综罚字〔2022〕F-000002号

未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未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

 

 

2022/11/1

2023/11/1

2023/11/1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东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执行到位

1

一年

公开

 

东至县九号公馆娱乐有限公司未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东至县文墨居书店

个体工商户

(东至)文综罚字〔2022〕F-000003号

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

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元)

 

 

2022/11/7

2022/11/7

2023/11/7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东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执行到位

1

一年

公开

 

东至县文墨居书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

东至县老叶文具店

个体工商户

(东至)文综罚字〔2022〕F-000004号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新华字典》5本

 

 

2022/11/18

2022/11/18

2023/11/18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东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执行到位

1

一年

公开

 

东至县老叶文具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东至县泥溪航诺童趣文具店

个体工商户

(东至)文综罚字〔2022〕F-000005号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阿衰》等出版物34本。

 

 

2022/11/18

2022/11/18

2023/11/18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东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执行到位

1

一年

公开

 

东至县泥溪航诺童趣文具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东至县智汇星百货店

个体工商户

(东至)文综罚字〔2022〕F-000006号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非法财物:《新华字典》4本

 

 

2022/11/18

2022/11/18

2023/11/18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东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执行到位

1

一年

公开

 

东至县智汇星百货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东至县兄弟网咖

企业

(东至)文综罚字〔2022〕F-000007号

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警告

警告

 

 

2022/11/18

2022/11/18

2023/11/18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东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执行到位

1

一年

 

 

东至县兄弟网咖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东至县胜利镇慧源书店

个体工商户

(东至)文综罚字〔2022〕F-000008号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怪物大师》(全集)1本。

 

 

2022/11/18

2022/11/18

2023/11/18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东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执行到位

1

一年

 

 

东至县胜利镇慧源书店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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