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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502E/202406-00009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泥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5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6-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5月)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0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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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市场监管局20245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处罚〔2024〕196号

东至县东流生活广场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东至县东流生活广场超市

**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5元;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16

 

2

东市监处罚〔2024〕197号

 

安徽巨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安徽巨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生产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2、罚款5000元;

3、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盒820个。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24

 

3

东市监处罚〔2024〕221号

 

东至县刘家饭店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案

东至县刘家饭店

**

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24

 

4

东市监处罚〔2024〕178

东至县官港青云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砂糖橘

东至县官港青云超市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砂糖橘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2.8元;3、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6日

 

5

市监处罚〔2024179

 

东至县官港便民购物城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

东至县官港便民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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