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556345602y/202301-0006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名称: | 东至县文旅局2022年度新闻出版版权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东至县丽娟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东至)文综罚字〔2022〕第001号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东至县丽娟超市,经营场所内摆放出版物对外销售,未按规定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取缔,没收非法财物10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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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8 |
20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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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 |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东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执行到位 |
1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东至县丽娟超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
东至县文墨居书店 |
个体工商户 |
(东至)文综罚字〔2022〕F-000003号 |
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 |
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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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7 |
2022/11/7 |
2023/11/7 |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东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执行到位 |
1 |
一年 |
公开 |
|
东至县文墨居书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 |
东至县老叶文具店 |
个体工商户 |
(东至)文综罚字〔2022〕F-000004号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新华字典》5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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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
2022/11/18 |
2023/11/18 |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东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执行到位 |
1 |
一年 |
公开 |
|
东至县老叶文具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
东至县泥溪航诺童趣文具店 |
个体工商户 |
(东至)文综罚字〔2022〕F-000005号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阿衰》等出版物34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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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
2022/11/18 |
2023/11/18 |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东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执行到位 |
1 |
一年 |
公开 |
|
东至县泥溪航诺童趣文具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
东至县智汇星百货店 |
个体工商户 |
(东至)文综罚字〔2022〕F-000006号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非法财物:《新华字典》4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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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
2022/11/18 |
2023/11/18 |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东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执行到位 |
1 |
一年 |
公开 |
|
东至县智汇星百货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
东至县胜利镇慧源书店 |
个体工商户 |
(东至)文综罚字〔2022〕F-000008号 |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 |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怪物大师》(全集)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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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
2022/11/18 |
2023/11/18 |
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东至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执行到位 |
1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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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慧源书店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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