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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448989172/202406-0002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对池州XX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6-1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对池州XX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17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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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键词

行政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人和预警响应时间。

2、要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池州XX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事由:2024年1月20日3时46分,池州XX科技有限公司环氧丙烷储罐二PT-14102(压力点位)触发了红色预警。经调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进行响应处置,导致预警等级由蓝色升级为黄色、黄色升级为橙色、橙色升级为红色。该公司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制度明确了点位发生黄色预警时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响应处置,但未明确发生橙色报警时需进行响应的责任人和规定的响应时间。

4、查处理由及结果

池州XX科技有限公司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检测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未明确发生橙色报警时需进行响应的责任人和规定的响应时间,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池州XX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池州XX科技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时,未明确预警等级相对应的相应责任人和规定的响应时间。反应了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安全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严肃处理,通过行政处罚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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