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448989172/202406-00040 | 组配分类: | 事故通报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东至县应急管理局公布典型案例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6-2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关键词
行政处罚;烟花爆竹;违规储存。
2、要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3、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东至县XX烟花爆竹香隅销售部
事由:2024 年 1 月 10 日上午,东至县公安局尧渡镇尧南派出所民警,在位于东至县尧渡镇毛田村高速桥下面的仓库里查获XX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1688 盘鞭炮、13 件春雷彩光炮)。XX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与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不符,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300)箱。
4、查处理由及结果
东至县XX烟花爆竹香隅销售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的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数量。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决定对东至县XX烟花爆竹香隅销售部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和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合并执行,共计罚款伍仟元。
5、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规储存烟花爆竹而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中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2.在仓库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案例反应了部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对安全规范的遵守,认为只要不被发现就可以侥幸过关。本次针对东至县XX烟花爆竹香隅销售部的行政处罚行为,不仅是针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广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警示和教育。通过公开曝光违法案例和处罚结果,提醒其他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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