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407-00012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6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6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4〕174号 |
池州市悦江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池州市悦江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91341721MA8PCTUG0Q |
鲁某胜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玫瑰精油3瓶、橄榄精油6瓶; 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
|
2 |
东市监处罚〔2024〕175号 |
东至县大首匠养生会馆(张斌伢)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案 |
东至县大首匠养生会馆 |
92341721MA8PFLQM9H |
张某伢 |
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汰洁劲®洗沐二合一1桶; 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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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市监处罚〔2024〕215号 |
东至县官港镇义武商店(余义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东至县官港镇义武商店 |
92341721MA2RDPXH3D |
余某武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2000元。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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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市监处罚〔2024〕222号 |
东至县菡熙美雅美容店(边立军)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案 |
东至县菡熙美雅美容店 |
92341721MA2W3MM14E |
边某军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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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市监处罚〔2024〕223号 |
东至县卡秀造型店(钱卫萍)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东至县卡秀造型店 |
92341721MA8NDUAY7M |
钱某萍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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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市监处罚〔2024〕224号 |
东至县丽姿秀美容美体养生馆(周爱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以及在经营中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东至县丽姿秀美容美体养生馆 |
92341721L43924687L |
周某菊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以及在经营中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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