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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933458405/202408-00005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2024年7月 )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8-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2024年7月 )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0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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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7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处罚〔2024〕201

东至县扬航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东至县扬航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91341721MA2TGPM7X3

 

徐某梅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药品复方丹参滴丸1盒;3.没收违法所得22元;4.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月26日

 

2

东市监罚〔2024226

安徽健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山街药房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案

安徽健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山街药房

91341721MA8N5W2H9D

李某文

当事人在经营药品时未按照药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温度进行储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自动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8日

 

3

东市监罚〔2024227

安徽健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裕信药房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案

安徽健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裕信药房

91341721MA8NU7XEX4

舒某根

当事人在经营药品时未按照药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温度进行储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自动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8日

 

4

东市监罚〔2024228

池州市尧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山店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案

池州市尧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山店

91341721MA2RY0FM6U

胡某胜

当事人在经营药品时未按照药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温度进行储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自动履行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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