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408-00006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7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8-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7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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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的留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唐某留 |
342829********0239 |
唐某留 |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5支“佳洁士”牙膏、2瓶“润之素”花露水、1瓶“拉芳”洗发水; 2.罚款2000元。 |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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