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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933458405/202408-00007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7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8-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7月)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0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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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7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处罚〔2024〕229号

东至县青山乡中村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东至县青山乡中村村卫生室

PDY70055034172112D6001

陈某强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10袋“一次性医用口罩”

2.罚款2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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