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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448989172/202405-0009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东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类)清单目录(2023年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0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类)清单目录(2023年版)

阅读次数: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09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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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委托主体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申报条件 工作流程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相对人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规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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