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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名称: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东卫公罚〔2024〕7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8-1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阅读次数: 来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8-1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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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东至县天然居快捷宾馆 经营者** 性别: 民族:汉 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联系电话 18*******73  经营地址东至县尧渡镇红森商业广场1到2层1057/2055至2064  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官港镇******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F,经营范围:住宿服务,该单位是经营住宿服务的公共场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4年79日《现场笔录》(编号:20240709-003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编号:20240709-003);2、《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拍摄照片打印件各1份;3、东至县天然居快捷宾馆招牌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4、“8305”客房内环境及门牌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5、“8305”客房洗漱台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6、“8305”客房漱口杯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7、东至县天然居快捷宾馆经营者许**、负责人许*居民身份证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8东至县天然居快捷宾馆负责人许**2024年7月10日的《询问笔录》1份。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序号5,处罚阶次1:“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账户: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2063001049999990地址: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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