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0439/202408-00041 | 组配分类: | 结果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东卫医罚〔2024〕6 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8-2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被处罚人:东至县葛公镇红旗岭村卫生室,地址:东至县葛公镇红旗岭村和平桥二期搬迁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1,主要负责人:黄**,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2**********537,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葛公镇**********,手机号:136*******78。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从2023年1月30日到2024年6月18日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医学检验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东至县葛公镇红旗岭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拍照打印一份;2.负责人黄**身份证原件拍照打印一份;3.《现场笔录》(编号:20240618-2)一份;4.对黄**制作《询问笔录》一份;5.现场拍摄的照片13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9.1“累计收入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收入无法认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开展医学检验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账户: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账号:12063001049999990,地址: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东至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六个月 内向 东至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 8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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