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933458405/202409-00009 | 组配分类: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2024年8月 )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9-0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8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4〕301号 |
安徽健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寿星药房销售劣药案 |
安徽健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寿星药房 |
91341721MA2WTBA958 |
王某星 |
销售劣药 |
对当事人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善举桂枝茯苓丸4盒,万邦医药呋塞米片5盒;2、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善举桂枝茯苓丸4盒,万邦医药呋塞米片5盒; 3、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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