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0439/202409-00024 | 组配分类: | 结果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东卫医罚〔2024〕7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9-1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被处罚人:汪**,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19,住址:东至县建新乡********,手机号:13********38。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从2023年8月8日到2024年8月20日在东至汪泽伟诊所开具的处方均未注明临床诊断,部分处方未标明药品用法用量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诊所备案凭证》、经营者汪**身份证拍照打印各一份;2.《现场笔录》(编号:20240820-2)一份;3.汪**的《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拍摄照片8张;5.国家卫健委网站截图1张。为证。
你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四)、(十)项“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四)……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按照规范开具处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东至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六个月 内向 东至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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