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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名称: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东卫传罚〔2024〕7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9-1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阅读次数: 来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9-1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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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东至县王长汉诊所,地址:东至县尧渡镇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9F,《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PDY********92(备案),经营者: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16,住址:东至县尧渡镇********,手机号:15********71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单位2024827日将使用后的数根棉签、两个西林瓶与外包装等共同放置于一个套黑袋的普通垃圾桶内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提供《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经营者王**身份证拍照打印各一份;2.《现场笔录》(编号:20240827-6)一份;3.**的《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拍摄照片5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考虑为首次发现使用后的棉签、西林瓶与外包装混放于普通垃圾桶,且数量不多,仅有一处,已经进行了改正,未造成危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按照规范处置医疗废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东至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六个月   内向  东至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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