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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334c/202406-00134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东流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的结果通过什么形式向申请人进行反馈? 文号: 皖民社救字〔2024〕37 号
成文日期: 2024-09-26 发布日期: 2024-06-2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的结果通过什么形式向申请人进行反馈?

阅读次数: 来源: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4-06-26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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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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