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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7907538XN/202409-00016 组配分类: 工程建设管理
发布机构: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建设)罚决字〔2024〕第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9-2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建设)罚决字〔2024〕第1号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25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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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东至盛光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T

住址:安徽池州大渡口经济开发区历山路

2024年6月20日,我局收到东至县住建局“关于东至盛光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移交函。经调查取证,东至盛光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东至县葛公镇黄湓河综合治理搬迁安置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未对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现场大量裸土未覆盖。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县住建局移交的施工现场照片2张、县住建局下发的《质量、安全监督意见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二份。证明东至盛光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的东至县葛公镇黄湓河综合治理搬迁安置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未对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现场大量裸土未覆盖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回复单》。证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执(建设)罚先告字〔2024〕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城执(建设)罚听告字〔2024〕第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东至盛光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的东至县葛公镇黄湓河综合治理搬迁安置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未对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完成整改,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裁量档次适用“从轻情形”。现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万元整(¥ 20000.00)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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