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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7907538XN/202407-00057 组配分类: 违法建设
发布机构: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规划)罚决字〔2024〕第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7-2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规划)罚决字〔2024〕第1号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7-2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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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唐*珠   

身份证号码:342829***********2

住址:东至县昭潭镇德政路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我局收到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移交唐*珠户违法建设线索的函》。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随即开始动工建设,所建房屋位于东至县昭潭镇昭潭村,系三层砖混结构建筑物,规划总建筑面积361㎡,实际建成374.21㎡,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13.21㎡,超出部分为三层东侧加建的一处凉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土地证复印件一份,房地产分户平面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唐*珠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关于唐*珠涉嫌超规划许可违法建设的函》一份、《关于确认唐*珠户涉嫌违法建设问题的函复》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违法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第3期池州工程造价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建设房屋每平方米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746.31元,房屋工程总造价为653486.66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二0二四年七月十六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管(规划)罚先告字〔2024〕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城管(规划)罚听告字〔2024〕第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按照《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规定符合“从轻情形”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房屋建设工程造价(653486.66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柒拾肆元叁角叁分(¥32674.33)。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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