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7907538XN/202407-00057 | 组配分类: | 违法建设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规划)罚决字〔2024〕第1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7-2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 唐*珠
身份证号码:342829***********2
住址:东至县昭潭镇德政路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我局收到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移交唐*珠户违法建设线索的函》。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随即开始动工建设,所建房屋位于东至县昭潭镇昭潭村,系三层砖混结构建筑物,规划总建筑面积361㎡,实际建成374.21㎡,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13.21㎡,超出部分为三层东侧加建的一处凉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土地证复印件一份,房地产分户平面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唐*珠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关于唐*珠涉嫌超规划许可违法建设的函》一份、《关于确认唐*珠户涉嫌违法建设问题的函复》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违法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第3期池州工程造价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建设房屋每平方米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746.31元,房屋工程总造价为653486.66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二0二四年七月十六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管(规划)罚先告字〔2024〕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城管(规划)罚听告字〔2024〕第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按照《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规定符合“从轻情形”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房屋建设工程造价(653486.66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柒拾肆元叁角叁分(¥32674.33)。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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