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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502E/202410-00037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泥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9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0-1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9月)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10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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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东市监处罚〔2024〕353

东至县胜利镇大乐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东至县胜利镇大乐购超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月30日

 

2

东市监处罚〔2024〕338

东至县张溪大药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东至县张溪大药房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国林牌葡萄糖酸钙口服液1盒;2、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月10日

 

3

东市监处罚〔2024〕314

东至县农家乐源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东至县农家乐源纯净水厂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0.5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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