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5649957953/202410-00117 | 组配分类: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就业 |
名称: | 关于2024年东至县公益性岗位发布的通知(第三批)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0-1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24年我县公益性岗位自1月起面向社会征集。截至目前,共征集公益性岗位第三批次2个。现面向社会发布,请有关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及时与我局或用人单位联系。(详情见附表)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创业证》,并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条件,随当年度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二、有关要求及优惠政策
1.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根据省市要求一般不超过3年,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
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按季度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每人每月300元。
3.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向县人社部门申报上一季度的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3)、《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4)、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盖单位财务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等资料。社保补贴和单位岗位补贴拨付至单位账户,个人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2024年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明细表(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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