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7907538XN/202410-00015 | 组配分类: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0-1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 东至县春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H
住址: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
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S327省道(石印洞附近)时,发现举塘湖旁边存在大量建筑垃圾,垃圾堆放区域呈三角形,边长分别为12m、14m、16m,底面积为82㎡,高为0.7米,体积为19.13立方米。
经查,该建筑垃圾由春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责运输并堆放在此处,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并拍照取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东至县春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东至县春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一份,黄*生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东至县春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事实。
证据三:整改后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管(市容)罚先告字〔2024〕第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东至县春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S327省道(石印洞附近)举塘湖旁随意堆放建筑垃圾19.13立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现已整改完毕,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裁量档次适用从轻情形。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人民币捌仟元整(¥ 8000.00)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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