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81073009H/202410-00028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木塔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9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0-1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东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9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4〕353号 |
东至县胜利镇大乐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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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大乐购超市 |
齐**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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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市监处罚〔2024〕338号 |
东至县张溪大药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张溪大药房 |
张*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国林牌葡萄糖酸钙口服液1盒;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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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市监处罚〔2024〕314号 |
东至县农家乐源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东至县农家乐源纯净水厂 |
危**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0.5元;2.罚款5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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