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0439/202410-00027 | 组配分类: | 结果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医疗卫生 / 公民 / 其他 |
名称: | 东至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东卫公罚〔2024〕11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0-2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被处罚人:东至县中天商务宾馆 负责人:李** 性别:男 民族:汉 居民身份证号码:34**********30 联系电话:18**********33 经营地址:东至县尧渡镇********** 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水吼镇**********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RXR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10月9日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对东至县中天商务宾馆进行监督检查,该单位正在营业中,共设有17间客房,持有《卫生许可证》(东卫公字〔2021〕第43号),许可项目:旅店,有效期限:2021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8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1MA2RCJCRXR,经营范围:住宿,小吃;服务。该单位是经营住宿服务的公共场所。
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储物间一个,里面放有干净的布草若干条,晾衣架十几个,“康师傅矿泉水”24瓶装三件,布草车一辆,其他杂物若干件。现场有拍摄照片。经调查证明,东至县中天商务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一事属实。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未出现逾期不改情况。
以上事实有:1、2024年10月9日《现场笔录》(编号:东卫监20241009-4)、《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东卫监2024-1009-001)各1份;2、2024年10月10日《询问笔录》1份;3、《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拍摄照片打印件各1份;4、东至县中天商务宾馆一楼前台及大门拍摄照片打印件各1份;5、东至县中天商务宾馆储物间周围环境1份;6、东至县中天商务宾馆储物间内物品及摆放拍摄照片打印件2份;7、东至县中天商务宾馆经营者李**居民身份证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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