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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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镇2024年上半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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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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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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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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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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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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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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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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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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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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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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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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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市监处罚〔2024〕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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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吉利蛋糕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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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吉利蛋糕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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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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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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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食品添加剂;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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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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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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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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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市监处罚〔2024〕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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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甜哆哆奶茶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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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甜哆哆奶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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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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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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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菲诺椰皇水果汁饮料 ”1瓶;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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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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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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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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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市监处罚〔2024〕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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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味美滋李记烘培餐厅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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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味美滋李记烘培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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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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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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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博多家园柳橙风味饮料”1瓶;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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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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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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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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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市监处罚〔202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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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优滋蜜尔烘焙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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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优滋蜜尔烘焙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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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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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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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优品淘寿司海苔;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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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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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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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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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市监处罚〔2024〕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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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程献国正新鸡排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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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程献国正新鸡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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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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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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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正新鱿鱼复合调味酱”和1袋“年糕(炸串)专用酱”;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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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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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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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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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东市监处罚〔2024〕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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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瓦垅村顺顺超市(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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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瓦垅村顺顺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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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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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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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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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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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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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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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市监处罚〔2024〕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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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王昊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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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胜利镇王昊购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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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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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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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0.1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香辣香脆肠5袋;3.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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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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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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