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69Y/202411-00022 | 组配分类: | 预案管理 |
发布机构: | 洋湖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洋湖镇2024年扑救森林火灾预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
(一)镇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镇长、村主任、村民组长责任制。发生森林火灾时,由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组织处理,实行报扑同步。
(二)扑救森林火灾由镇防灭火指挥部在火场建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火场情况由镇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
1.凡延烧1小时以上仍未扑灭的,村防灭火领导小组要在现场建立前线扑火领导小组,并及时向镇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
2.延烧3小时以上仍未扑灭的,镇防灭火指挥部在火场建立前线指挥部,由镇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赴现场指挥扑救,并向县指挥部报告;
3.前线扑火指挥部,由镇防灭火指挥部指派熟知林火特性,具有扑火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的同志担任现场指挥。
(三)前线扑火指挥部职责:
1.制定具体扑火方案;
2.确定扑火力战略战术和扑火措施方法;
3.随时组织、指挥、调动扑火队伍;
4.及时向镇防灭火指挥部汇报火灾扑救情况。
(四)扑火时段内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1.及时组织后备扑火力量参加扑火;
2.保障通讯联络,掌握火场动态,及时向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汇报火情;
3.组织后勤供应。包括:食品、扑火机具、运输、燃料及医疗救护等;
4.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做好林火扑救的善后工作。
二、扑火力量的组织,防火责任区域的划分
(一)镇、村都要组建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20人的专业或季节性扑火队伍,并进行集中培训;本着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让扑火人员掌握火场避险、火灾扑救、扑火工具使用等基本技能,确保扑火队伍战斗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镇防灭火指挥部或林业站。镇防灭火指挥部或林业站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安排镇森林消防专业队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扑救过程中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儿童、中小学生参与扑火。森林火灾发生时,前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汇报火势及扑救情况,必要时请求援助。
(三)火场毗连的村获悉火情后,应立即组织人赶到火场前线指挥部,接受扑火任务,积极参加扑火战斗。
(四)山火扑灭后,火场指挥员要带队检查余火,清理火场,留下一定人员看守山场。
(五)划分森林防火、扑火责任区域。
1.按照我镇森林防火网格化划分要求,各网格责任人、网格员、网格成员在防火期内按镇防指要求履行职责;
2.村林场、大户承包林场、联户林场都必须成立扑火应急分队并明确扑火责任人;
3.各村在防火期内要安排专人在本辖区内巡查,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三、通讯联络、宣传报道
(一)充分运用现有联络工具,有火情时,通讯部门要确保线路畅通,以利火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二)防火期内,镇、村及林业站要安排人员,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防火紧要期,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轮流值班,坐镇指挥。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教育,宣传部门要经常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对中、小学生加强防火教育;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等重点人群,其监护人要加强对其监护。
(四)对损失较大森林火灾,镇防灭火指挥部将及时通报,通过以案释法教育群众,引以为戒。
四、灭火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
(一)政府已贮备灭火弹200枚;风力灭火机10台;汽油锯10台;水枪50支;二号扑火工具100把;割灌机3台等必备灭火物质,随时准备灭火之用。
(二)发生火灾时,镇卫生院要组织好因扑火受伤病员的抢救工作;在接到灭火通知后,应及时抽调医务人员携带救护物品到达火场前线负责救护工作。
五、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及善后工作
(一)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由公安、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导,镇林业站配合,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灾森林面积、蓄积、扑救林火消耗的物资等经济损失及因扑救林火造成人身伤亡等情况进行调查。对火灾肇事者或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山火扑灭后十天内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查处结果。
(二)重大或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由镇防灭火指挥部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查处。
(三)依照《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于责任单位预防不力而引起森林火灾,或者发生森林火灾后责任单位扑救不力的,按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四)对玩忽职守、拒不执行命令、不参与救火人员应给予经济、行政上的相关处罚。
(五)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及扑火人员工资由失火单位或肇事者承担。
(六)因扑救森林火灾而伤亡,致残的非国家职工由失火单位或肇事者承担其医疗或抚恤费用。因扑救森林火灾而伤亡、致残的国家职工的医疗抚恤等事宜,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符合烈士条件的,民政部门要积极上报做好追烈及表彰奖励工作。
(七)火灾扑灭后,对火烧林地进行迹地更新要履行报批手续,采伐的规格材纳入年采伐限额计划。
本预案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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