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7907538XN/202410-00033 | 组配分类: | 工程建设管理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东城管(建设)罚决字〔2024〕第2-1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10-23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A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
2024年8月22日,我局收到县住建局“关于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案”移交函。经调查取证,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大渡口仙寓山安置房三期18#楼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变形观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吴慈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明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章红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县住建局移交的施工现场照片3张、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7月22日“全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执法建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的大渡口仙寓山安置房三期18#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关于2024年7月22日“全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建议书的情况说明》,建筑工程检测试验委托合同,18#楼桩基检测报告,沉降观测记录等。证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证据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大渡口仙寓山安置房三期18#楼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价款为440929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执(建设)罚先告字〔2024〕第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城执(建设)罚听告字〔2024〕第2-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的大渡口仙寓山安置房三期18#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按照规定进行变形观测,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完成整改,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裁量档次适用“从轻情形”。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捌万捌仟壹佰捌拾伍元捌角(¥ 88185.8)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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