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7907538XN/202410-00034 | 组配分类: | 工程建设管理 |
发布机构: |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东城管(建设)罚决字〔2024〕第2-2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10-23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章*立
身份证号码:342921***********9
住址:东至县尧渡镇集贤西路
2024年8月22日,我局收到东至县住建局“关于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案”移交函。经调查取证,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大渡口仙寓山安置房三期18#楼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变形观测。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证明项目经理章**是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
证据二:本局对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管(建设)罚决字〔2024〕第2-1号
证明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及处罚金额为人民币88185.8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城执(建设)罚先告字〔2024〕第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城执(建设)罚听告字〔2024〕第2-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的大渡口仙寓山安置房三期18#楼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按照规定进行变形观测,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完成整改,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裁量档次适用“从轻情形”。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肆仟肆佰零玖元贰角玖分(¥ 4409.29)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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