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393F/202502-00048 | 组配分类: | 行政征收类事项 |
发布机构: | 张溪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名称: |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理机构及征收投诉举报电话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2-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7 号 规定的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征收机构 :张溪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办公室。
地址:张溪镇政府1号楼计生服务窗口
联系方式:0566-8242182
投诉举报电话:0566-82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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