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502E/202411-0001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泥溪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4年10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4〕379号 |
东至县父子粮油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东至县父子粮油有限公司 |
储** |
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罚款3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
|
2 |
东市监处罚〔2024〕372号 |
东至县胜利镇阳光味居酒店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东至县胜利镇阳光味居酒店 |
储* |
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草菇老抽和臻味坊海鸭咸蛋黄酱各1瓶、龙津山泉啤酒2罐;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
|
3 |
东市监处罚〔2024〕374号 |
东至县东流蜜正鸡排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东至县东流蜜正鸡排店 |
吕**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君乐宝纯牛奶餐饮专用牛奶,净含量1升,已拆封使用,剩余100毫升。);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
|
4 |
东市监处罚〔2024〕381号 |
东至县丰富诚品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东至县丰富诚品蛋糕店 |
付**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1、警告;2、没收已被扣押的6包沙拉酱;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
|
5 |
东市监处罚〔2024〕399号 |
东至县龙泉镇永松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龙泉镇永松商店 |
汪**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1、警告;2、没收已被扣押的12盒诗帝芙®松露形巧克力、1kg徐福记薯脆薄饼;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