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422T/202412-00030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香隅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2024年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含香隅镇)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2-0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市监处罚〔2024〕469号 |
东至县如果有你商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东至县如果有你商店 |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
主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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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市监处罚〔2024〕470号 |
东至县骞骞超市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东至县骞骞超市 |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
主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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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市监处罚〔2024〕471号 |
东至县龙溪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东至县龙溪超市 |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
主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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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市监处罚〔2024〕472号 |
东至县泥溪镇淮南牛肉汤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东至县泥溪镇淮南牛肉汤 |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
主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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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市监处罚〔2024〕429号 |
东至县葛公建明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东至县葛公建明超市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大娟SOD蜜2瓶、力士娇肤香氛沐浴乳1瓶;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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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市监处罚〔2024〕392号 |
东至县御森堂美容养生中心(吴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发布虚假广告案 |
吴双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娇之翠”牌赋活修护套2盒、“娇之翠”牌细致平衡祛痘套1盒; 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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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市监处罚〔2024〕492号 |
东至县雅杰超市(曾亚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曾亚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没收违法所得0.25元; 2、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金锣”牌金牌脆脆肠香辣味40袋、“金锣”牌小烤肠10袋和“金锣”牌小烤肠原味2袋; 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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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东市监处罚〔2024〕493号 |
东至县大前门卤味食品店(浦丽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浦丽华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没收违法所得0.5元; 2、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牌藤椒牛肉面1袋和“康师傅”牌鲜虾鱼板面4袋; 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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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东市监处罚〔2024〕495号 |
东至县馨雅轩商行(王莉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王莉萍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没收违法所得0.25元; 2、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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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东市监处罚〔2024〕496号 |
东至县曹开云口腔门诊部(曹开云)未经审查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医疗广告 |
曹开云 |
未经审查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医疗广告 |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十四)项: 罚款4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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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东市监处罚〔2024〕502号 |
东至县天胜文体用品经营部(汪国梅)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
汪国梅 |
销售失效的 产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得力牌固体胶共计73个; 2.没收违法所得1.22元; 3.罚款127.5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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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东市监处罚〔2024〕452号 |
东至县东至县敏久平价菜肉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东至县敏久平价菜肉铺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瓶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3瓶海天金字装蚝油和32根金锣好口福淀粉肉肠;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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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东市监处罚〔2024〕454号 |
东至县香隅镇豆豆百果鲜水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香隅镇豆豆百果鲜水果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1、警告;2、没收0.312千克的多汁卤鸭翅根(黑鸭味);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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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东市监处罚〔2024〕453号 |
东至县聚旺长虹老北京炸酱面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东至县聚旺长虹老北京炸酱面店 |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1.警告。 |
主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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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东市监处罚〔2024〕451号 |
东至县香隅镇金鸡饭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东至县香隅镇金鸡饭店 |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1.警告。 |
主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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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东市监处罚〔2024〕450号 |
东至县梅山小区青青超市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东至县梅山小区青青超市 |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1.警告。 |
主动履行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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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东市监处罚〔2024〕488号 |
东至县吴屋发哥超市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东至县吴屋发哥超市(个体工商户) |
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罚款5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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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东市监处罚〔2024〕449号 |
东至县长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东至县长宜超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0.95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巧脆筒0.17kg; 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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